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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收入准则,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销售佣金属于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开支,在新收入准则下属于增量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合同取得成本”, 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合同取得成本”。”
因此,在新收入准则下,销售佣金先通过“合同取得成本”归集,然后摊销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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