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是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则属于不征税收入,开具“不征税”发票就可以,由于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也不需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报。 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开票的时候选择:615编码: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特殊说明: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开具的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对应的预收款,不需要在次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但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 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有16项: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参考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规定的具体比对规则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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