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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2 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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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李子木 于 2021-11-22 21:05 编辑
根据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根据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举例说明:假设企业是在2月份开具1000万发票,那么:
如果企业是按月纳税,在2月份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比方说选择3月18日办理登记手续,那么企业可以选择3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也可以选择4月1日作为作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如果企业选择在3月1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那么企业2月份的交易依然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如果企业选择4月1日后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企业2月份以及3月份的交易依然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如果企业是按季度纳税,在(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在第一季度申报期结束以后)比方说选择在4月20日办理登记手续,那么企业可以选择4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也可以选择5月1日作为作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如果企业选择在4月1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那么企业一季度内均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如果企业选择5月1日后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那么企业一季度内以及二季度的4月份均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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