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二、在合同开始日满足条件,后续期间不满足条件的处理 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一份合同,在合同开始日,企业认为该合同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但是,在后续期间,客户的信用风险显著升高,企业需要评估其在未来向客户转让剩余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如果不能满足很可能收回的条件,则该合同自此开始不再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并且只有当后续合同条件再度满足时或者当企业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但是,不应当调整在此之前已经确认的收入。 三、在合同开始日不满足条件,后续期间满足条件的处理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判断其能否满足本准则规定的五项条件。如果企业在此之前已经向客户转移了部分商品,当该合同在后续期间满足五项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在此之前已经转移的商品所分摊的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上市公司对其原因进行分析:所销售商品劳务本身未达到合同要求,或是向客户提供了折扣因素,应作为合同对价的调整,将预计无法收回的款项冲减收入;若为后续发生情况变化导致无法收回,应作为对商品销售收入对价的调整,如应收政府节能补贴款,将预计无法收回的商品补贴款冲减收入。
如果是客户信用风险导致款项无法收回,则应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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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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