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唱弘丽 于 2021-12-3 10:43 编辑
收据是收付款的凭证,也是财务记账的原始凭证。收据可以税前扣除的几种情形,收藏吧! 政府等相关单位开具的收据 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企业因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而支付的合同违约金,由于合同并未履行,经营业务也未发生,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支付方可以凭借与对方签订的协议、赔偿协议以及对方开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支付其他非增值税项目 500元以下零星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企业发生的小额零星支出仅仅针对自然人,并且是按次纳税的自然人,小额零星支出的标准为每次500元。可以以收据入账即可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才能税前扣除 交通费凭据 企业外出人员的交通费用,乘坐汽车、火车、飞机等可以凭行程单及火车票、飞机票等收款凭证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购票人、往返行程以及购票时间等方面的真实性。 现金发放职工福利费用 企业发放困难补贴、交通通讯补贴、高温补贴、午餐补贴等货币性福利时,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以收款凭据和附件资料入账,不需要提供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税前扣除这类费用时,需要附上公司的相关文件、员工签字的福利费发放名单以及现金付款清单和银行转账凭证等。 拆迁补偿支出 无法取得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当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可以凭相关资料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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