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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7 09: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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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二零零九)九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百分之三征收率减按百分之二征收增值税。
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百分之三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或减按百分之一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百分之一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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