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1-10-27 10: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无法享受减按1%的优惠。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因此按照3%征收率开具了专用发票,申报时也要按照3%征收率缴纳税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