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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2 14: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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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对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1、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收取预收款时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对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
因此,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开具发票,应在收款当期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没有这方面的限定,需要等到货物发出时才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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