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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2.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3.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4.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5.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6.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7.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8.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
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3.其他专业项目。
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34号)
9.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10.对铁路、公路、航运、水陆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印花。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11.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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