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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5 10: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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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头为员工个人的医疗收费票据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与企业经营有关的个人抬头的凭证符合真实性和合理性原则的准予税前扣除,常见的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准予税前扣除的个人抬头凭证常见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2、出差交通、住宿:员工出差购买的飞机票、火车票、意外保险、签证费
3、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工技能,职称认证等经费;
4、企业聘请专家、顾问等承担对方来回差旅费等
5、符合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住房补贴,以实报实销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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