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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4 22: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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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所述,因国家政策原因无法进口,货物己办理退运,没有实际购进货物,因此,己申报进项抵扣的进口增值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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