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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0 1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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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用人单位也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其交纳社会保险。
顺便分享一下其中的关键信息:
一、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的含义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二、需要为外国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单位范围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社会保险的期限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四、对于交纳的社会保险的处理
1、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用人单位未为外国人交纳社会保险的权利救济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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