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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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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4 19: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税收优惠
  税种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
税收优惠
征税
税收优惠
征税
增值税
医疗服务
不高于指导价,免征增值税
高于指导价,征增值税
不高于指导价,免征增值税
高于指导价,征增值税
非医疗服务
——
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药品
医疗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等,按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医疗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等,按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自产自用制剂
免税
——
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税。
不符合免税条件,或免税3年后,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所得税
非医疗收入
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
免税
——
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税。
不符合免税条件,或免税3年后,按规定征收各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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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3 00:32: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上这个阅读体验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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