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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22 21: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消费税法里,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货之后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再往外出售的时候交的消费税可以根据生产领用量扣除之前交的消费税,那具体是怎么扣除的呢?如果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只卖出去了一部分的话是不是应该只将这部分对应之前的消费税扣除,还是说一次性全部扣除(包括没卖出去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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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15: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飞奔的老冯 于 2021-7-23 15:31 编辑

这个问题问的很好!
首先要知道,消费税的征税环节:
1:生产销售环节 2:委托加工环节 3:进口环节,而且要知道,消费税的征收是有单一性的特点,也就是针对一个物品,只征收一次消费税。
为什么要跟你说消费税纳税环节呢?和他的单一性的特点呢?
因为消费品不可能完全在单一环节完成销售,有可能一个应税消费品经过多个应税环节缴纳多次消费税。比如消费品先委托加工,按照消费税规定此环节是需要纳税的,那么收回委托加工的消费品可能直接销售,也可能还需要继续加工。那么继续继续加工后按照消费税规定,生产环节又要缴纳消费税。

所以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就应该将相应已经缴纳的消费税进行相应的扣除。

可以根据下图来判断如何抵税,抵扣多少税金。
05397eb98646a78f5c04b1c5e7072b03_r.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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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26 10: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飞奔的老冯 发表于 2021-7-23 15:16
这个问题问的很好!
首先要知道,消费税的征税环节:
1:生产销售环节 2:委托加工环节 3:进口环节,而且 ...

懂了,感谢冯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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