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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 19: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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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第十三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即:
1、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额变动的股数变动(增发股票、回购股票等)需要按照时间计算。
2、不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额变动的股数变动(发放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不用按照时间计算加权平均,直接调整股数即可。
3、配股可以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这部分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股份数虽然增加,但并未伴随着经济资源从外部流入,也就是创造同样的收益所占用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即,并没有因为从外部引入了新的经济资源而提升整个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视同这些新增股份在期初即已发行在外(包括同口径调整前期比较数据)实际上是基于保证可比性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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