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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每股收益的一个小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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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30 14: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云梦 于 2021-7-1 10:42 编辑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调整项)➗(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这道题的发放股票股利,是本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增加了,但是计算"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时候为啥不算加权平均哦,不理解
有关基本每股收益的.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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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 19: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第十三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即:
1、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额变动的股数变动(增发股票、回购股票等)需要按照时间计算。
2、不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额变动的股数变动(发放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不用按照时间计算加权平均,直接调整股数即可。
3、配股可以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这部分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股份数虽然增加,但并未伴随着经济资源从外部流入,也就是创造同样的收益所占用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即,并没有因为从外部引入了新的经济资源而提升整个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视同这些新增股份在期初即已发行在外(包括同口径调整前期比较数据)实际上是基于保证可比性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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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5 17: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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