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2-10-30 17: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确认销售额的前提条件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所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
1.销售方收取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由于合同未履约未发生销售应税行为,收取的违约金等相关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2.销售方收取履行过程中的违约金,属于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理应作为增值税的外费用,与所收取租金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