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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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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30 14: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公司股东决定将其中一处厂房和相关的经营业务派生分立成立乙公司,派生分立后甲公司的资本金由1000万元减为500万元。新公司(乙公司)的资本金为500万元,股权结构和甲公司一致。从甲公司转入的资产均按原账面价值在乙公司入账。甲公司的分立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立到乙公司的资产中土地价值增值500万元,那么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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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0 18: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
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问题问的不对,不是分立后评估增值,而是分立转让时应该评估,然后增值了。转让时评估增值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增值部分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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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6 10: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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