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等。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发生变更,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现金流量表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一定等于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其差额包括两种:一是不可随时支付的存款,如法院冻结款、企业出于投资目的而持有的定期存款;二是具有现金等价物特征的非货币资金,如企业了不使现金闲置而购买的有活跃市场的短期债券,在需要现金时可随时变现,属于现金等价物。 “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包含四个判断条件,即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前两项强调变现能力,后两项强调支付能力。虽然不是现金,但其支付能力与现金的差别不大,可视为现金。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持有目的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不是以获取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2. 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否属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需要结合其性质进行判断。对于企业出于支付目的而持有的定期存款,在随时支取不存在限制的情况下,符合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定义(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 2.1. 可随时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中审众环研究(2020)》问题5-2-1“可随时提前支取的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能否在现金流量表上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中,将其分为两种情形:
情形①:利息损失的金额根据提前支取日和预定到期日之间的间隔天数计算, 情形②:提前支取时,银行按照实际存款天数和该期间内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支付给存款人,所损失的利息等于该期间内定期、活期存款利率之差。 中审众环认为,一项定期存款要成为“现金”,关键在于其持有目的是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对现金的需求。如果提前支取时的利息损失在报表层面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即提前支取时可收回的金额与到期后收到的金额存在显著差异),则认为管理者的持有目的更倾向于投资而非短期支付。在情形①中,由于提前支取时损失的利息金额较为重大,表明该定期存款并非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现金需求而持有的,相应地,一般认为具有此类条款的定期存款不属于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在上述情形②中,该定期存款通常在现金流量表上可以归类为“现金”,因为提前支取时按实际存款天数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使得提前支取时可收回的金额与假定一开始就购买短期性理财产品的情况下可获得的金额大体一致,两者相比,事实上并无利息损失。 就目前我国金融和会计实务而言,绝大部分定期存款都属于上述情形2所指的类型。因此,通常情况下,如果管理层能够对其持有目的“是为了满足短期内的现金对外支付需要,而不是为了赚取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或其他目的”作出明确的书面声明,通常可以认可将这部分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上作为“现金”。 2.2. 关于对定期存款利率的考虑 证监会在《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指出“部分公司对定期存款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而非活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通常表明其持有目的并非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是以获取利息收入为主要目的,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该定期存款划分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根据CAS14、CAS22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管理层没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合约期满,则在到期日前不能按照定期存款期限对应的利率确认利息收入。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管理层以投资为目的,打算持有至到期且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无须提前支取,则该项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中不能作为“现金”,但期末可以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反之,如果企业提前支取的可能性较大,则可以作为“现金”,但期末不能按照定期存款利率对其计提利息收入。 2.3. 定期存单的质押与解押 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之1-25现金流量的分类规定:“企业首先应当结合定期存单是否存在限制、是否能够随时支取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如果定期存单本身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质押或解除质押不会产生现金流量;如果定期存单本身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被用于质押不再满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以及质押解除后重新符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均会产生现金流量。 在后者情况下,对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分类时,应当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进行判断。如果企业属于金融行业,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活动可能属于经营活动,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如果企业为一般非金融企业,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活动属于筹资活动,相关现金流量应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指出:“个别非金融上市公司将银行存款质押作为短期借款的保证金,错误地将质押和解除质押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报”。 2.4. 受让定期存单 视野论坛问题(vinceself1120):公司购买银行大额存单,本金5000万元,垫付转让方持有期间利息15万元,利率3.35%,期限为3年期(转让方持有了约1个月),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付息。该大额存单不可提前支取但可转让(据了解,若转让,成功的可能性较高)。公司管理层购买该存单仅为了获取利息收入,但公司需要资金的情况下也会考虑转让(但转让不是购买存单的目的)。请问这笔存单如何处理? 陈版: 1、核算科目可以使用货币资金。但从主帖所述的管理该项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来看(公司管理层购买该存单仅为了获取利息收入,但公司需要资金的情况下也会考虑转让(但转让不是购买存单的目的),建议列报为其他债权投资。但由于转让价格一般按照本金+累计利息计算,故其公允价值变动一般为零。 2、该项大额存单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购入时的现金流量为“投资支付的现金”。 3、期末可以按照定期利率计息,确认为投资收益,并增加“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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