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避税策划 一、权衡不同基金类型对企业税负影响 可以采取恰当的方式降低账面利润或改变其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型基金在基金层面纳税,然后将税后金额分配给出资人,因此,针对公司型基金的出资人,这方面进行避税的空间较小。 有限合伙型基金是“先分后税”,基金出资人获得分配收益之后,自己申报纳税。如果规划较好,通过增加相关费用和亏损进行抵扣,降低账面利润,也就降低了所得税。 有限合伙型基金在年底的时候可以改变利润分配的方式,譬如将分配的利润变成固定资产,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所得税额。也可提高坏账准备的提取比率,通过管理费用支出减少当年的利润。但企业必须做好相关的工作,避免无法税前扣除的情形。
二、选择合适的投资人主体形式 投资人在出资参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既可以选择以自然人身份也可以选择企业身份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基金。不管是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权投资收益所得,法人普通合伙人和法人有限合伙人都是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生产经营所得,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都是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缴税。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在股权投资收益方面,投资收益所得是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缴税或者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各地方执行口径不一致)。 因此,要综合其所得的性质及合伙人的性质进行筹划,同时也要考虑法人合伙人如果是自然人成立的,后续的分红也需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投资者性质的确定中,需要考虑法人组织的合伙企业其实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要充分考虑综合税负的比较。
三、合理利用税前可抵扣费用 财税(2018)98文: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准予扣除项目是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自2018年第四季度后为60000元/年,对于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数也没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合伙企业也可以在明确分配比例的前提下增加自然人投资者的人数,增加相应的费用扣除金额。合理利用可抵扣的税前项目,如将一些给员工的现金支出变成职工福利项目,充分扩大税前可抵扣的项目;企业的资金来源也可以多采用贷款融资等方式,减少自有资金的投入,合伙企业的财务费用也会增加。
四、利用注册地域优惠政策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是私募基金选择注册地的重要考量。譬如一些企业选择在宁波开展基金注册服务,也是经过比较全国各地区基金注册税收优惠政策后得出的结论。 譬如新疆、西藏、宁波等地都有较大的税收返还力度。一部分园区所得税的综合税率也是10%以下,有些地方按增值税总额的50%给予返还。 ·通过税收洼地合理避税税收洼地避税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即寻找一个存在税收优惠的地区,将纳税主体迁移,进而实现合理避税。按照目前我国的税收体制而言,企业所得税的分成国家和地方是六四开,增值税是五五开。目前很多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的需要,都在地方留成的税收上有一定的优惠(即地方留成的税收给予一定的返还)。譬如宁波梅山保税区针对企业所得税返还地方留成的90%,针对增值税返还地方留成的80%。 地方税收优惠
案例分析:D公司作为某合伙型产业基金出资人,目前D公司在甲地方设立一全资子公司。甲地区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增值税,当地按实际缴纳额的40%扶持。 2.企业所得税,当地按实际缴纳额的36%扶持。 3.个人所得税,当地按实际缴纳额的32%扶持。 避税办法: D公司将持有的合伙型基金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至该全资子公司。届时,该子公司能够享受甲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返还:企业所得税返还实际缴纳额的36%,增值税返还实际缴纳额的40%,进而实现了合理节税。
五、利用财税优惠政策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财税[2017]38号: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财税[2018]55号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19年8号文: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注意: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法人合伙人及个人合伙人以及天使投资人应属于该优惠政策范围。契约型基金未明确。 优惠政策案例: 富实资管公司和恒峰电子公司于2019年12月在郑州保税区共同出资成立恒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2020年6月恒富公司出资1000万投资云之时科技公司(初创型),占股份比例为20%,在2022年8月恒富公司出售云之时全部股权获得3000万元,恒富公司适用所得税25% (1)不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恒富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1000)×25%=500(万)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恒富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1000-1000×70%)×25%=325(万) 节税金额=(500-325)万=175(万) 若是有限合伙型基金投资初创企业,其中属于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属于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注意事项: 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基金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认定:55号文给出了明确的界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采用备查制:55号文明确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六、超额管理费(carry)的避税 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超额管理费(carry)存在争议,譬如基金管理人GP一般会享受20%的超额收益,对于该收益分各地税局理解不同,理解为管理费适用6%的增值税率,理解为投资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如果在最初的合伙协议中能够把给于GP普通合伙人的超额管理费(carry)明确界定为投资收益,便有了至少法律合同的证明,投资收益不是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不征收增值税。如果协议不明确,很含糊,直接把超额收益的部分界定为管理费,由于极易让税局认定为服务型的直接收费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所以最好明确投资收益的协议约定。 譬如:某股权投资基金认缴总额五亿元,于基金设立时一次缴清。投资某一项目的门槛收益率为8%并按照单利计算,超额收益为二八模式并不实行追赶机制,基金存续期五年后所有投资退出,基金清算可分配总金额为八亿元。 在该基金设立时,我们就要把协议可以把基金管理人收取日常经营的管理费(不包括20%超额管理费)明确好,因为毕竟是管理人的一般报酬,作为直接收费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属于基金管理人的超额管理费(carry)20%的部分协议明确为投资收益,不写明为超额管理费,即不理解为直接收费服务,那么作为投资收益就不会缴纳增值税。
七、利用减资方式避税 例:某股权投资基金于2019年1月1日认缴总额1亿元成立A私募基金,其中B公司认缴5000万于基金设立时一次缴清。该合伙基金年终所得为5000万元,若B公司获得2000万元。。 避税规划:由于B公司为法人企业,获得的所得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将B公司的所得视为从A公司的减资补偿,以减资的方式避税。 根据国税2011年第34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通过设计成减资,其取得的2000万元资产中,相当于B公司初始出资的5000万元的部分即2000万元视为投资的收回,这样就规避了所得税,实现避税的目的。
八、通过公司架构设计以增加费用或弥补亏损的方式合理避税 譬如:某股权投资基金于2019年1月1日认缴总额1亿元成立A私募基金,其中B公司认缴5000万于基金设立时一次缴清。预计该合伙基金年终所得为5000万元。 避税规划:通过将A公司设计成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非公司制,这样年终所得不作为A企业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是采用先分后税原则,作为法人合伙人B公司按份额可以分得2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B公司可以灵活调节增加费用或者关联子公司亏损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策划将自己在合伙企业的份额装让给其亏损的全资子公司,预计当年子公司三年累计亏损为3000万元。通过B公司转让其合伙企业的份额,由子公司弥补了B公司的2000万元所得,B公司因此而节税2000×25%=500(万元) 不同架构形式的税负比较(仅作参考)
九、选用合适的核算方式避税 财税〔2019〕8号: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若按单一基金进行核算,内部各投资项目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抵减: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得出;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亏损不能跨年结转。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所不同的是,在整体核算方式下,创投企业可以扣除除股权原值及相关税费以外的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虽然单一核算和整体核算税率不一样,企业一般倾向于选择单一核算的20%税率,但是有时候企业需要精心计算才能确定哪种核算方式最合适。 案例: 张三、李四共同设立有限合伙创投基金,该创投企业投资A、B二个项目,于2019年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A、B二个项目,股权转让所得如下表所示:
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通过单一核算和整体核算两种方式计算比较,我们发现有时候采用整体核算的税负会较低,因此企业应通过不同方式进行精心比较规划,才能优选出合适的核算方式才能合理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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