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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个人之间“无偿”借款,要不要交税?税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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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7 15: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柒柒 于 2022-3-7 15:55 编辑

 一、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涉税
  01、增值税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上述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包含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因此,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涉及增值税。
  02、个人所得税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也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如果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其关联企业使用,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二、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涉税
  01、增值税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应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应缴纳附加税费。
  02、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及其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以外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03、个人所得税
  1)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如符合财税〔2003〕158号规定的,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企业员工个人,如符合财税〔2008〕83号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下是举例----------------------------------------
例1
A集团公司(母公司)用自有资金向子公司B提供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3年,无偿使用,到期一次还本。(A、B为关联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
解析:
该业务属于贷款服务,适用税率为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向子公司B无偿贷款行为属于无偿提供服务,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例2
A集团公司用自有资金向B公司提供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3年,无偿使用,到期一次还本。(A、B为非关联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
解析:
根据十四条第(一)款规定,A公司向B公司无偿贷款行为属于无偿提供服务,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例3
A集团公司用自有资金向自然人C提供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3年,无偿使用,到期一次还本。(A、C为非关联方,A为一般纳税人。)
解析:
同样根据十四条第(一)款规定,A公司向自然人C无偿贷款行为属于无偿提供服务,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总结:
贷款方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论借贷双方是否为关联方均要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例4
自然人C用自有资金向A集团公司提供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3年,无偿使用,到期一次还本。(A、C为关联方,A为一般纳税人。)
解析:
本业务属于其他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延伸:通过该案例贷款方为自然人的,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根据规定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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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9 11: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意思就是,企业只要无偿借款给个人,就只能视为发放工资或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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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4 10: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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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4 14: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补充一下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的最新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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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4 17: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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