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飞奔的老冯 于 2021-6-23 13:29 编辑
如果该公众号专用于推广、促销等用途,则购买该公众号的支出无法与未来因销量增加等原因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产生关联,因此无法判断该项支出是否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建议一次性费用化处理。
无形资产应当在符合定义的前提下,同时满足以下两个确认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项目,必须具备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通常情况下.无形资产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可能包括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中,或者企业使用该项无形资产而减少或节约的成本中,或体现在获得的其他利益中。例如,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工序中使用了某种知识产权,使其降低了未来生产成本,而不是增加未来收人。在实施这种判断时,需要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的证据支持,比如,企业是否有足够的人力资源、高素质的管理队伍、相关的硬件设备、相关的原材料等来配合无形资产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关注一些外界因素的影响,比如是否存在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冲击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技术或据其生产的产品的市场等。在实施判断时,企业的管理当局应对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存在的各种因素作出最稳健的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比如,企业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可靠计量,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又比如,一些高新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假定其与企业签订了服务合同,且合同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为其他企业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这些科技人才的知识在规定的期限内预期能够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但由于这些技术人才的知识难以辨认,且形成这些知识所发生的支出难以计量,因而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加以确认。
在IFRS下,SIC 32“网站成本”中也提到:
文字版如右:“当且仅当除了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第21段有关确认和初始计量的一般规定外,主体能够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第57段的规定时,才能将开发形成的网站确认为无形资产。特别是主体应能够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第57段(4) 的规定,证明其网站将如何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比如,网站能够产生收入,包括将订单设置在网站上产生的直接收入。主体如不能证明专门或主要为营销和广告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而开发的网站将产生很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因开发这种网站而发生的所有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国际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第57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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