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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范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 2024 年1 月1 日起施行。附:1.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参考范例)2.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参考范例)3.资料交接手册(参考范例)4.原始凭证交接表(参考范例)5.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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