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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企业之间借贷的利息支出,如果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且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如果是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其利息支出则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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