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3-12-8 11: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第二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 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 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 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 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第四条规定,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