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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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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24 11: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2]7号       2022-04-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序发展的原则。注重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统筹布局个人养老金;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严格监督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个人养老金健康有序发展。

  二、参加范围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三、制度模式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以下统称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参加人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时,应当经信息平台核验后,将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

  四、缴费水平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五、税收政策

  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六、个人养老金投资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七、个人养老金领取

  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八、信息平台

  信息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与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归集相关信息,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缴费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支持参加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人养老金运行提供信息核验和综合监管支撑,为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不断提升信息平台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水平,运用“互联网+”创新服务方式,为参加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九、运营和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个人养老金发展进行宏观指导,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上限、待遇领取、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督促相关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对产品的风险性进行监管,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各参与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投诉机制,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解决个人养老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十、组织领导

  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是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广大参加人的切身利益。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有关工作落地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同向发力、密切协同,指导地方和有关金融机构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意见顺利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4月8日

养老保险重大改革

  昨天,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以下简称“7号文”),对养老保险的改革做出重大部署。

  7号文的发布,标志我国三层次的养老体系基本建设完成。

  一、何谓三层次养老体系

  三层次养老保险分别是国家养老、企业养老和个人养老。

  国家养老就是我们正常工作缴纳的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缴费时,公司负担16%,个人负担8%。个人未来退休时(本文仅考虑这一种情况,下同),领取的养老金(俗称“退休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部分按月返还,另一部分由国家根据个人以往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计算的结果按月支付。

  企业养老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补充养老或企业年金。一般由公司负担5%,个人负担4%。实务中,公司通常会和保险公司合作,由保险公司管理该部分资金。个人未来退休时,保险公司将该补充养老金按月返还给个人。

  个人养老就是7号文所讲到的内容,资金全部由个人缴纳,未来退休时再逐月领取。在此之前,财政部等5部委在2018年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在上海、福建和苏州试点个人养老政策,试点期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试点期满后一直没有后续政策跟进,直至这次7号文发布。

  二、增加个人养老保险有哪些现实效果

  在当前形势下,增加个人养老保险有很重要的现实考量。

  一方面,增加个人养老保险,丰富了我们的养老保险类型,使得养老保险体系更加完善。

  更重要的现实在于,对于解决大量就业的民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力,往往无法给员工按实际基数(很多都是按当地规定的最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甚至有些企业根本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些员工在将来退休时,只能领取很少的退休金,或者根本没有退休金可领。当然,建立补充养老在很多民营企业更是一种奢望。而通过增加个人保险,完全由个人决定是否缴纳,缴纳多少,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相当一部分人未来退休的生活压力。

  三、个人负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

  (一)社会保险

  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社会保险中,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只要缴费基数不超标,个人负担的部分就可以全额在个税前列支。

  个人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无论金额多少,均免个人所得税。

  (二)补充养老

  按照《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超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以从个税前列支。

  个人退休时按月领取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没有任何扣减,领取金额就是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养老

  按照7号文的规定,国家后续会出台个人养老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会有哪些优惠,可以先借鉴一下22号文的试点政策。

  按照22号文的规定,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按月工资薪金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个税前可以扣除的金额。

  个人退休时领取的该部分养老金收入,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按领取金额的7.5%缴纳个税)。

  如果后续优惠按此执行,或者发布更加优惠得政策,对于目前工资税率已经超过10%的个人,个人养老就不仅是增加未来退休收入的手段,更是节税和理财(税前扣除节约的税款就相当于理财的收益,个人适用税率越高,收益越大)的很好路径。遗憾是每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保险有限额,最多不能超过12000元。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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